(2017)云280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亮与邱世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邱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邱世明,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亮与邱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4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亮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邱世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