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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缪凯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凯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432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凯锋,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安市,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7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凯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凯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晚,因许某与被害人林某曾有矛盾,许某便纠集了被告人缪凯锋及郑某、陈某等人进行商议欲报复林某,并在福安城区穿山路、阳头街道等处进行寻找,当得知被害人林某在福星花园老人会内打牌时,许某通过电话又另召集了颜某、林某(小)赶往该处汇合。当晚22时许,许某将取来的砍刀、口罩等分发给郑某、陈某、颜某、林某(小),四人戴上口罩后,持刀冲进该老人会内围砍林某,许某与被告人缪凯锋另行离去,殴打致被害人林某左桡骨上段开放性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缪凯锋赔偿被害人林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缪凯锋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缪凯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许某、颜某、林某(小)、郑某、张某、王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本院(2016)闽0981刑初4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闽0981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领条、谅解书及被告人缪凯锋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凯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凯锋仅受他人纠集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凯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雷华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燕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悔罪表现。(三)没再犯罪的危险。((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