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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有限公司与启东市羽洲海绵复合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有限公司,启东市羽洲海绵复合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074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缪建兵。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沂宸。被申请人:启东市羽洲海绵复合制品厂,住所地启东市少直镇。投资人:施志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东市羽洲海绵复合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启东市羽洲海绵复合制品厂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有限公司以现金15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骏强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启东市羽洲海绵复合制品厂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印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