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男,201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法定代理人:黄某4(黄某1父亲),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法定代理人:褚某(黄某1母亲),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男,201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法定代理人:黄某5(黄某2父亲),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法定代理人:龚某(黄某2母亲),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3,男,200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法定代理人:黄某6(黄某3父亲),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法定代理人:骆某(黄某3母亲),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上诉人黄某1、黄某2、黄某3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及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黄某1、黄某2、黄某3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丁福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弯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