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8民初1111号原告蒋家明与被告龙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新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家明,龙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1111号原告:蒋家明,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昌运,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勇,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大道龙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家明与被告龙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不符需另案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蒋家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蒋家明负担。审判员 陈子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香平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