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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姜某、邹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邹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姜某与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表)、传票,4月1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4月17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4月17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因被执行人经查询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姜某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