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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岳小民与郑州中牟中禹贾鲁河工程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民,郑州中牟中禹贾鲁河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中牟县都市区现代水城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470号原告:岳小民,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牟中禹贾鲁河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县城清阳街郑州颐和中州商务酒店。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天星。第三人:中牟县都市区现代水城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中牟县广惠街。法定代表人:任学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斌,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岳小民与被告郑州中牟中禹贾鲁河工程项目管理中心、第三人中牟县都市区现代水城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岳小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小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小民负担,案件受理费32380元,退还原告岳小民。审判员  张瑞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