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05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玉生与贾建军、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生,贾建军,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503民初1731号原告:张玉生,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贾建军,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吉日嘎朗图苏木。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负责人。原告张玉生与被告贾建军、阿巴嘎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玉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