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洪俊晶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洪俊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800号。法定代表人:梅剑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洪俊晶,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洪俊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2017年6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洪俊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708元及利息,现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洪俊晶执行标的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70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洪俊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抚河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