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平、郭秀英、李烨、杜兴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平,郭秀英,李烨,杜兴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43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世平,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郭秀英,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李烨,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杜兴田,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平、郭秀英、李烨、杜兴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