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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圣龙钢构钢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圣龙钢构钢管有限公司),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高清峰,王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152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董帆,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圣龙钢构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牛叫河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高清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高清峰,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址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王运英,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邯郸市邯郸县。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