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云龙镇千佛村*组。法定代表人袁廷旭,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廷旭,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科建,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袁廷旭位于四川省简阳市的10处商业用房,进行了网上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流拍保底价21928000元抵偿,本院依法将该房产裁定抵偿给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的债务21928000元。被执行人袁廷旭的房产10处21928000元,用于抵偿本金2000万元、费用687900元(其中诉讼费14180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545500元)、利息1240100元。抵偿后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利息5855667.89元(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本案法律文书的规定计算)及本案执行费90552元,本案由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本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