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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7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建其与钟代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其,钟代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402民初7078号原告:周建其,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钟代洪,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恒自贡市贡井区,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本金27万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0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因个人周转困难向我私人借款27万元,并约定分期还款日期:1、2016年7月-9月,每月还款3000元,2、2016年10月-12月,每月还款5000元,3、2017年1月-12月,每月还款8000元,4、2018年1月-6月,每月还款10000元,5、2018年7月-12月,每月还款15000元,如未能按期足额还款,被告应支付违约金,按照剩余未还本金每日2%计算。被告从2016年7月至今一直未还款,经常不接电话,信息不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钟代洪确认尚欠原告周建其借款本金22万元以及至2015年12月29日的利息5万元,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8月1日产的生违约金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30万元;二、对于上述30万元的还款,���告钟代洪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建其10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周建其20万元,被告钟代洪如约支付后,原、被告就本案借款纠纷了结;三、如被告钟代洪未按上述约定还款,上述30万元的还款全部到期,被告钟代洪承诺另外支付原告5万元违约金,原告周建其有权就30万元的未付部分以及5万元违约金申请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钟代洪承诺,被告钟代洪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周建其支付。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