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钱红梅诉谷晓辰、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桐润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牧源现代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红梅,谷晓辰,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桐润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牧源现代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70号申请人:钱红梅。被申请人:谷晓辰。被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桐润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晓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牧源现代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谷晓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梅与被告谷晓辰、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桐润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牧源现代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17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谷晓辰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第二作业站土地。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牧源现代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17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修雪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