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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立、余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立,余鸿霞,龚敏,任辉,郭培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451号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高新区迎宾大道华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09563097N。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冰洁,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雷毅,职业及代理权限同上。被告:龚立,男,1974年5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平坝县。被告:余鸿霞,女,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平坝县)县府路105号,住址同上。被告:龚敏,女,1976年8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平坝县。被告:任辉,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郭培凤,女,1952年11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在庭外和解期间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4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3672元,由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