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涂清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涂清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017号原告: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1151379Y,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城隍庙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李云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雁,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菁,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涂清华,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新桥街100号地下车库170-171、235-236号的店铺。原告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清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佳丽书 记 员 郑 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