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蔡周红、赵兴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蔡周红,赵兴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054号原告: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中溪北路绿宝都市家园B区1栋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0433430G。法定代表人:杜秀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周红,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区。被告:赵兴宝,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系蔡周红之夫。原告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周红、赵兴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周红、赵兴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宁国市幸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