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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玉山县玉联实业有限公司、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玉山县玉联实业有限公司,叶峰,罗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1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55号。负责人:XX彬,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男,系支行法律顾问,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玉山县玉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日景汇鑫城2—7栋128—132号。法定代表人:叶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叶峰,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罗建,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系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诉被告玉山县玉联实业有限公司、叶峰、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5,830元,减半收取32,9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吴 红审判员 吴小惠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