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215号原告:童某,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告:刘某,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原告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鹤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