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1361号之一申请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福建漳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漳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漳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资金1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漳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担保人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