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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红、王晟然与冯兴国、翔舟海运船务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王晟然,冯兴国,翔舟海运船务有限公司,青岛英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124号之二原告:高红,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王晟然,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兴国,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翔舟海运船务有限公司(XIANGZHOUMARITIME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23楼2309室。法定代表人:冯兴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凤,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英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A栋1604-1607户。法定代表人:贺先龙。原告高红、王晟然与被告冯兴国、翔舟海运船务有限公司、青岛英航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高红、王晟然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王晟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王晟然撤诉。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薇?PAGE?-2-??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