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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年根、佟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年根,佟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406号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5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293359。法定代表人:熊国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茂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熊年根,女,汉族,194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被告:佟丽华,女,汉族,1955年12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年根、佟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佟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佟丽华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佟丽华的起诉。审 判 长  万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