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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芦俊与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俊,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芦俊,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自述无职业,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长江广场A栋8层10室。法定代表人石可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鄂01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45,993.65元,执行费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8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