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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连云港市新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柱文,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霞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至2014年间,为在消除车辆违章、办理吉祥号牌、案件处理、免除运输车队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原支队长、连云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陶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83万元,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0129万元),黄金100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的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共计送给陶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3万元。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陶某某办公室,送给陶某某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0129万元。3.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某为了使其驾驶员赵某交通肇事后得到从轻处罚,在陶某某办公室送给陶某某人民币20万元。4.2013年3月份、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分别送给陶某某50g重的金条各一根,两根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226万元。5.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陶某某的办公室,以赞助陶某某女儿出国留学的名义,送给陶某某人民币50万元。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1、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未出庭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系自首。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1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的春节、中秋节,被告人陈某共计送给陶某某(已判决)人民币13万元。2.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陶某某办公室,送给陶某某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0129万元。3.2012年,被告人陈某为了使其驾驶员赵某交通肇事后得到从轻处罚,在陶某某办公室送给陶某某人民币20万元。4.2012年和2013年,被告人陈某分别送给陶某某50g重的金条各一根,两根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226万元。5.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陶某某的办公室,以赞助陶某某女儿出国留学的名义,送给陶某某人民币5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翁梦岩。再查明,2016年11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以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中共连云港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讯问笔录等,未出庭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罪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佃红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韩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