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万松炎、苏葱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松炎,苏葱梅,钟玉才,王学彬,陈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万松炎,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苏葱梅,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钟玉才,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王学彬,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科,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松炎;苏葱梅与被执行人钟玉才、王学彬、陈科为故意杀人罪的(2006)台刑一初字第35号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玉才、王学彬、陈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玉才、王学彬、陈科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钟玉才、王学彬、陈科所有的价值为450000元的财产。三、被执行人钟玉才、王学彬、陈科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万松炎、苏葱梅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