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310曹文海与陈海峰、瞿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海,陈海峰,瞿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海,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陈海峰,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瞿丽君,女,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住南通市通州区。曹文海与陈海锋、瞿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曹文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