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盖树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盖树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81民督3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青年大街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70078319XQ。负责人:刘海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丽,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员工。被申请人:盖树超,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盖树超于2017年4月5日成功申请信用币账户,主卡卡号:62×××92,授信额度为8000元,被申请人卡激活后透支截止至2017年9月23日仍然拖欠,要求被申请人盖树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836.85元,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1111.05元,共计8947.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盖树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8947.90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盖树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勇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