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莉均、广东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莉均,广东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4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均,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凤翔路41号C栋107号。法定代表人:叶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洁华,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莉均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立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莉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莉均负担,张莉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判后,张莉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清立方公司赔偿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给张莉均造成的损失约252495.88元。主要理由:清立方公司及安徽沃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安徽沃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发部的办公场地为清立方公司广州分公司)自2016年4月30日起辞退本人,但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穗开劳人仲案字[2017]363号裁决书第三页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以及广州市人社局网站关于失业证办理的条件,清立方公司因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张莉均无法凭《离职证明》再次就业以及领取失业金,给张莉均造成了损害。另案(2017粤01民终3421号)开庭审理之后,张莉均凭开庭通知才得以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清立方公司赔偿从2016年5月1日起给张莉均所造成的损失约252495.88元并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清立方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二审期间,张莉均提交了证据1:失业证办理条件的截图,拟证明因清立方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张莉均无法享受失业救济;证据2:广州市杜格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录用邮件截图;证据3:广州市杜格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据2、3拟证明因清立方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张莉均的损失。清立方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未经一审审理、质证,不属于新证据。而且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只是一个页面回复截图,发生在2014年,该截图不是针对张莉均本人,与本案无关。证据2的邮件电子截图的三性不予确认,由于当庭提交,过了举证期限。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必然导致张莉均主张的损失,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对证据2、3都过了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张莉均二审庭审时主张,因清立方公司无出具离职证明书,致使其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无法入职造成无工资收入的损失。经审查张莉均提交的失业证办理条件的截图、广州市杜格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录用邮件截图、广州市杜格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均与张莉均主张的事实无关,不能证明因清立方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张莉均无法入职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事实。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张莉均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莉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翠影汤燕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