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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金麟与缪爱民、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麟,缪爱民,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3895号原告:张金麟,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缪爱民,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丽,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寓,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崔岫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金麟与被告缪爱民、被告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原告张金麟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麟撤回对被告缪爱民、被告陈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6150元。审 判 长  张远国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人民陪审员  曾琼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赵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