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行审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明创建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明创建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3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699751106N。法定代表人:简里高,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亮、梁智民,均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佛山市明创建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7楼1721、1722、1723号,营业执照91440604351267209P。法定代表人:何淑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佛禅人社行处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接到朱展昌、XX、伍志伟、李浩政、罗轩梓染、何淑芳、李结霞、温美捷对被执行人存在拖欠其2016年9月、10月工资行为的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未足额支付朱展昌等8人2016年9月、10月工资共40357.4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朱展昌等8人2016年9月、10月工资共计40357.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且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朱展昌等8人2016年9月、10月工资共计40357.4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劳动保障投诉书、工人身份证及投诉材料、工人代表笔录、工资表、被执行人企业机读档案资料、送达回执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佛禅人社行处字[2017]第1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明创建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朱展昌、XX、伍志伟、李浩政、罗轩梓染、何淑芳、李结霞、温美捷2016年9月、10月工资共计40357.4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苏毅清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