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勇华与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华,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492号原告:刘勇华,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11号西门口小区D栋4单元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96965907K。法定代表人:秦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勇华与被告江西省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计12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国勇审判员 聂 芳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