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宝焱、宋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宝焱,宋路,游开潭,杨光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837号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9FF8R。法定代表人:张能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茹,该公司职员。被告:郭宝焱,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宋路,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游开潭,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杨光煌,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漳平市,原告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农商行”)与被告郭宝焱、宋路、游开潭、杨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宝焱、宋路、游开潭、杨光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郭宝焱、宋路立即向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50.33元及2017年1月21日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45%计算,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规定计算,算至2017年5月9日共计12.11元);2、杨光煌、游开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郭宝焱、宋路以购买铁件加工设备为由,在杨光煌、游开潭的担保下,向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盛菁信用社(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核准于2016年6月13日开业,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申请借款8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11‰,借款期限为12个月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了借款8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3日,该笔借款届满后,郭宝焱归还贷款本金70149.67元,至2017年5月9日止尚欠本金9850.33元、利息577.69元,合欠本息10428.02元,杨光煌、游开潭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另因原起诉状中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规定计算具体表述不明确,自愿放弃2017年5月10日之后的复利,复利算至2017年5月9日共计12.11元。郭宝焱、宋路、杨光煌、游开潭未作答辩。漳平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郭宝焱、宋路、杨光煌、游开潭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漳平农商行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郭宝焱、宋路以购买铁件加工设备为由,在杨光煌、游开潭的担保下,向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盛菁信用社(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核准于2016年6月13日开业,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申请借款8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11‰,借款期限为12个月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了借款8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3日,该笔借款届满后,郭宝焱归还贷款本金70149.67元,至2017年5月9日止尚欠本金9850.33元、利息577.69元,合欠本息10428.02元,杨光煌、游开潭未履行担保责任。庭审过程中,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17年5月10日之后的复利,复利算至2017年5月9日共计12.11元。另查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闽银监复[2016]99号《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该行开业的同时,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本院认为,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盛菁信用社与郭宝焱、宋路、杨光煌、游开潭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有效。现郭宝焱、宋路尚欠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盛菁信用社借款本金9850.33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盛菁信用社系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而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已由漳平农商行承继,故漳平农商行作为主体起诉,本院予以支持。漳平农商行在诉讼过程中放弃部分的复利主张,属于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杨光煌、游开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亦属违约,其对郭宝焱、宋路的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宝焱、宋路追偿。综上所述,漳平农商行的诉请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郭宝焱、宋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0.3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45%计算,复利为12.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杨光煌、游开潭对郭宝焱、宋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杨光煌、游开潭代偿后,有权向郭宝焱、宋路追偿。案件受理费60元,由郭宝焱、宋路、杨光煌、游开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银钗(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