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隋伟东与被申请人于天春、李淑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伟东,于天春,李淑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036号申请人:隋伟东,男,1975年8月25日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申请人:于天春,男,1973年3月17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李淑环,女,1972年11月26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隋伟东与被申请人于天春、李淑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隋伟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天春、李淑环名下银行存款2076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天春、李淑环名下银行存款20765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隋伟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