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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391号之一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孙祖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德军,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王德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德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