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建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81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刘建福酒后驾驶无牌照“邦德牌”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蔡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蔡明路与蔡都大道交叉口海天花园宾馆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刘建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6.9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视频资料、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刑���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2427号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福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建福醉酒超过200mg/100ml以上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建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