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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鹏、威斯克(天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威斯克(天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威斯克(天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法定代表人吴西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鹏与威斯克(天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威斯克(天津)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月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