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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昭成与赵爱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昭成,赵爱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516号原告何昭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告赵爱元,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何昭成与被告赵爱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昭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昭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昭成负担。审判员  汪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