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昭成与赵爱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昭成,赵爱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516号原告何昭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告赵爱元,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何昭成与被告赵爱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何昭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昭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昭成负担。审判员 汪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