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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金所与安阳县森林公安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所,安阳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97号原告王金所,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森林公安局。原告王金所要求被告安阳县森林公安局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安阳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找其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县森林公安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金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所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