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文跃与胡中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跃,胡中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988号原告:王文跃,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告:胡中元,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号。负责人:李彦君,任经理。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法定代表人:詹宝英,任执行董事。原告王文跃与被告胡中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跃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