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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诉高玉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郭海涛,高玉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负责人:王洪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佩成,该行职员。被告:郭海涛,住敦化市。被告:高玉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郭海涛、高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