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蕾与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蕾,李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楚振,居民。本院在执行黄蕾申请执行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楚振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楚振在中国工商银行竹山县支行的账号为62×××97账户的冻结,同时划拨该账户存款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