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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蕾与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蕾,李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楚振,居民。本院在执行黄蕾申请执行李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楚振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楚振在中国工商银行竹山县支行的账号为62×××97账户的冻结,同时划拨该账户存款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