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汝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汝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355号原告: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中兴大街创业服务中心A1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773966259。法定代表人:郑留银,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汝朝,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群会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