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于鲁江与丁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鲁江,丁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民初56号原告:于鲁江,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丁显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于鲁江与被告丁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鲁江、被告丁显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鲁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显成返还原告于鲁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丁显成于2012年7月19日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向原告于鲁江以现金形式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当面出具借条,最后以假名“丁一”签字,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丁显成辩称,其于2011年3月与原告相识,双方均从事装饰��程生意;2011年其与同事操作一个牟平平土集团的工程,由于平土集团过来考察,前期花费3万元,因资金紧张,其便将该工程交由原告,前期费用亦由原告承担。原告与平土集团签完合同后,由于未及时开工,2012年7月5日向原告索要费用,7月19日原告要求出具借条,开工后该笔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丁显成的名字与生辰八字不符,所以以“丁一”的名字出具了欠条。开工后被告找原告索要欠条,原告称喝酒时将借条丢了。另外,原告的主张已过2年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9日,被告以“丁一”的署名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于鲁江现金3万元。被告对欠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借款。为证实其主张,申请证人程某出庭,程某证实:2011年,其与被告在平土集团工地跑业务,因为资金周转原因,便将该工程介绍给原告,被告说这3��元系原告给两人的好处费,2012年7月,工程开始运作,合同签订后没开工,被告先给原告出具借条,开工后再把借条收回,去年才知晓借条未被收回,该3万元系工程前期运作的费用,而非借款,被告出具借条时,证人并不在现场,事后被告告诉证人出据借条一事。被告另提交一宗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徐业雄的书面证词及被告与徐业雄的聊天记录截图,拟证实被告前期与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联系业务,后转给原告,原、被告分别以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业务经理名义承揽装饰工程、被告协商处理质量问题等事宜。经质证,原告认为程某证实的好处费与借款不是一回事,且系听被告所说,二人系朋友,存在利害关系;对被告提交的有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徐业雄的证词是虚假的,且不符合证据要求,聊天记录系被告与徐业雄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被告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系双方争执的焦点。原告提交了借条,被告辩解借条非实际借款,而系好处费,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烟台平土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仅能证实原、被告曾参与过相关工程,证人程某听被告说3万元是原告给二人的好处费,无直接证据证实借条载明的3万元是原告承诺给被告的好处费,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及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间及利息,原告诉讼请求未过时效,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1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显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鲁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由被告丁显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瀚汶书 记 员 唐丽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