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雷小平、张伟丽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平,张伟丽,张海伟,柳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403号之一被执行人:雷小平。被执行人:张伟丽。被执行人:张海伟。被执行人:柳召。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刑初第178号被执行人雷小平、张伟丽、张海伟、柳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中,执行标的65250元,被执行人柳召已将3000元罚金履行完毕,其余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小平、张伟丽、张海伟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雷小平、张伟丽、张海伟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