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033号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保成路118号电子大厦1幢12楼。法定代表人:易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武汉市天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虹审 判 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