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如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如龙,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捕前租住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旁;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3月14日经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如龙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某、人民陪审员贺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如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如龙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唐某1(2003年10月16日出生),李如龙向唐某1介绍自己名叫李斌,唐某1告知李如龙自己系珊瑚学校初一的学生,13岁。2017年2月25日22时许,李如龙与唐某1在冷水滩区红太阳广场前见面,后两人在冷水滩城区内散步,当晚,李如龙给唐某1在红太阳对面一家宾馆开房休息。2017年2月26日上午,李如龙带唐某1到零陵区玩,当日21时许,李如龙带唐某1从零陵区返回冷水滩区,并在冷水滩区天然宾馆开了108房房间,在房间里李如龙在明知唐某1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唐某1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2月28日,李如龙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如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关于提取笔录的情况说明、关于李如龙手机解锁的情况说明、会诊邀请书等书证,证人唐某2、邹某、蒋某1、蒋某2的证言,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物证检验报告,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如龙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如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如龙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如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如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