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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陆萍与蒲洪青、镇平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萍,蒲洪青,镇平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3079号原告:陆萍,女。被告:蒲洪青。被告:镇平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79434899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1-1)。原告陆萍诉被告蒲洪青、镇平县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陆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