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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9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蒋虎、温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蒋虎,温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蒋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温小莉,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蒋虎、温小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蒋虎、温小莉应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人民币95157.1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83.14元。因债务人蒋虎、温小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全国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虎、温小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蒋虎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依法进行查封,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作扣押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小莉名下没有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蒋虎、温小莉名下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房产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人民币106540.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