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与余星、余长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余星,余长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734号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南(河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7374039711。法定代表人:仝成彦,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星,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余长威,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星、被告余长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