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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与余星、余长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余星,余长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734号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南(河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7374039711。法定代表人:仝成彦,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星,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余长威,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星、被告余长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