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范立军与郭昌凯加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军,郭昌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66号申请执行人:范立军,男,汉族,1966年3月6日生,住河北省清河县连庄镇小范庄村。被执行人:郭昌凯,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生,住夏津县白马湖镇九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立军与被执行人郭昌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开飞